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贾**、上海郎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
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上海郎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2年1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上海郎动******、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6914.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贾**驾驶被告上海郎动******所有的沪fh×...(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