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刘**、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太平洋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28.07元(共计54504.49元、含司机垫付3247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82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75元、护理费27000元、交通费800元,上述共计206127.87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