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与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及其与被告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林*共同支付原告南*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5%计算,从2023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张*、林*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林*系夫妻关系。近年来,被告张*、林*与原告南*合伙投资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另外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上述合伙投资项目已经结束,为此被告张*与原告南*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林予尚*原告南*合伙投资款、借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