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诉前调解登记,案号(2022)浙0203民诉前调****号。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正式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500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答辩称:案涉劳务费总额为5700元,其先转账给原告2000元,转账几天后,原告来到农庄办公室找其要劳务费,其将现金3500元交付原告,当时在场的除了原、被告,还有农庄老板包龙明以及其生意上的朋友阿苗,故现仅欠原告劳务费几百元。
本案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系挖机工,在宁波天圣农牧猕猴桃种植基地,为被告提供平整路面的劳务。2020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劳务费,发送语音“兄弟,那你先转两千,好伐,总共五千七百,加上八百,六千五百块,先转两千,欠四千五百块...(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