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程**、程**因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程**、程**及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程**、程**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严重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因果关系方面,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殴打。案件所诉的住院治疗以及其他费用等损失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与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