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乌鲁木齐银行小西门支行认为上述四份证据均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两份函仅是对工程款的简单说明,无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财务对账、往来票据及其他基础性材料印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抵偿工程款,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不具有任何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乌鲁木齐市新城园林有限公司和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仅同意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董**名下,不能证明董**对抵偿的工程款享有任何权利。西部房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暂不予确认,对关联性予以认可。徕远公司、伊力特公司均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书证应当提供原件。上述四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