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安市万********(以下简称万家公司)、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大建设******(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秦**,被上诉人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及被上诉人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万家公司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大公司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万家公司与杨**、柳**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在《合作协议书》中予以明确。1、万家公司系从事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法人,不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法人。案涉项目由杨**、柳**单独设立账户,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江南•凤凰城项目部系其杨**、柳**...(本文书还有17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