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拓公司辩称,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我公司无法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是否可进行分期支付,或者抵顶房屋。2021年9月8日宁夏中拓********、宁夏宏瑞公司、重庆恒森********签订的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的结算金额是预估金额,施工方原告未配合被告成本部办理最终结算文件。我公司对三方签订的工程款补充协议认可。
被告恒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世纪天骄9#住宅楼及二期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结算审定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物业交接单》、《场地移交单》、《结算文件清单》、《工程竣工结算会签表》、《房屋顶帐协议》各一份、银行专用客户回单5份,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宁夏中拓********、重庆恒森********均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被告宁夏中拓********(甲方)与原告宁夏宏瑞********...(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