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强***********(以下简称高强亿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五项,依法改判由高强亿圆公司支付:1.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延时加班工资131582元;2.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03.45元。事实和理由:1.赵**针对存在加班事实提供了《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高强亿圆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认可赵**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真实性,一审中高强亿圆公司无任何依据反言,该事实请二审法院详查;2.鉴于各方对于出勤时间陈述相差甚远,《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客观存在,故高强亿圆公司有义务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在其未提供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采信赵**的主张,进而支持加班工资。
高强亿圆公司辩称,1.赵**仅依据不知从何而来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延...(本文书还有4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