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强***********(以下简称高强亿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五项,依法改判高强亿圆公司支付:1.2017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延时加班工资191734元;2.2017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977.93元。事实和理由:1.姚**的加班情况与另案劳动者赵*、李*情况一致,另案劳动者赵*、李*提供了《混凝土运输单》。高强亿圆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认可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真实性,一审反言无任何依据,该事实请二审法院详查。《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显示出勤时间与高强亿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所记载的时间明显不符。《考勤表》无劳动者签字,是不真实的;2.鉴于各方对于出勤时间陈述相差甚远,《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客观存在,故高强亿圆公司有义务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在其未提供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文书还有4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