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与被执行人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甘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到车**有位于平**;位于平**;平**;车牌号为甘d7××××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经查明,位于平**的所有权人系车**,所有权证号:白房权证转移字第0××9号,共有权人系陶**,共有权证号:白房权证平**字第0××5号,抵押权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他项权证号:甘(2018)平**不动产证明第0××1号,起始日期:2018年6月26日,终止日期:202...(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