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1、某有限公*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3)晋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晋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基于新的事实、新的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是上诉人在王*某被刑事判决犯合同诈骗罪,执行阶段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王*某作为被上诉人某有限公*2的副主任、购销中心主管,管理购销中心印章,表明王*某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某有限公*2与上诉人签订粮食购销协议,且协议上都加盖有某有限公*2购销中心的公章,足以让上诉人相信双方合作的真实性。且有晋某某与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将投资款打入协议指定账户是购销中心一贯的合作模式,因购销中心没有对公账户,故内部授权业务员的账户作为对公账户使用。王*某与耿**均是账户被授权的业务员,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王*某作为某有限公*2副主任、购销中心主管,有权购销粮食收取投资款。现刑事判决王*某将...(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