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某某门市*(以下简称“李*门市部”)、某**(以下简称“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门市部经营者李*及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57440.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李*门市部从事广告牌制作安装作业。2021年12月12日17时许,李*门市部组织安排原告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为路边客户进行广告牌制作安装作业,原告在施工作业时从高处跌落至地面,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江苏省涟水县梁岔中心卫生院、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利辛县人民医院、利辛县中医院、亳州市宝璋医院等医院诊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后李*门市部在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后对原告其他经济损失拒不赔偿。原告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时李*门市部作为原告雇主,且并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原告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李*门市部依法应对原告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门市部在某**为原告投保有雇主责任险a版...(本文书还有5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