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89925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8992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4年5月21日暂计2283.72元,以上合计92208.72元);2.本案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至12月,原告与工友李*、文**、刘**、李*某在被告兰**承包的工地从事油漆工工作,工地位于浙江省海宁市**村,原告及其工友按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后结算,被告分别拖欠原告刘*32275元劳务费、李*31975元劳务费、文**12450元劳务费...(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