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文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确认钟*、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2.判令陆*停止违约行为,返还占用的广州市黄埔区xx路xxxx号**栋**房(以下简称**房)给钟*使用;3.陆*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判决如下:一、确认钟*与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陆*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占用的广州市黄埔区xx路xxxx号**栋**房给钟*。
判后,陆*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分割第1、3、4项条款无效,第2项约定的房屋归钟*所有,其他条款有效;2.驳回钟*第二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承担。
事实...(本文书还有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