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与被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原告将牌照号为津b8××**的奔驰牌轿车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日租赁费为200元。被告累计欠租赁费21天,合计42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赁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2023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甲方某某租赁公司,...(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