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立即归还张**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谭**负担。
事实与理由:张**与谭**系师徒关系。2015年,谭**以急需资金购房为由向张**借款,张**遂通过其儿子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80000元,另谭**雇请张**做泥水工尚欠的10000元工资转为借款本金,以上共计借款90000元。后因谭**未按约还款,2018年2月1日,张**就上述借...(本文书还有1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