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外经贸信托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对外**********的委托代理人卢**、沈**,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外经贸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24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6月7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14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后自2019年6月8日起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12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7523元;5.判令原告就被告名下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x甲x号(x-x-x)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