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男,1976年10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万**、廖**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万**、廖**无需向李**双倍返还定金55999.6元及预付的转让款52000.2元;3.改判李**向万**、廖**赔偿租金损失69300元、装修损失20000元、货架损失26000元,合计赔偿金额115300元;4.本案一审本诉及反诉、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均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颠倒万**、廖**与李**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对李**的违约行为视而不见,违法认定万**、廖**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错误。1.案涉《店面转让合同》中约定“确保李**能跟某己公司刘**或实际房东以现有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万**、廖**并不是重签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代替李**的合同地位,也控制不了李**的意志,万**、廖**仅能协助李**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无法控制客观因素以外其他因素。而且万**、廖**已经采取实际行动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获得原出租人的同意、陪同李**前往原出租人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腾空店铺等,万**、廖**已经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全部解决,明显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仅需李**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某甲店面的合同目的就能达到。万**、廖**为减少损失只能解除与李**的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将李**未履...(本文书还有6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