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中泰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案外人宋**、吴**(车*)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于证明中泰公司按市场价格向业主出售的车*价格有15万元,或者12万元,低于预售备案价格。钟**提交以下证据:案外人李**、秦*的车*发票,证明这两名业主购买的车*成交价分别为213400元、217800元。其他当事人二审未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这些证据可以证***小区车*的部分销售价款,但据此不足以否***小区车*的备案价格最低价为180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中泰公司、广源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以7.5万元的价格向被上诉人出售车*。一审法院调取***小区地下车*的备案价格明细表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关于钟**与中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科铭公司与中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协议书》对于车*的交付条件...(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