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麦********(以下简称麦思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麦思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改判麦思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欧派公司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麦思达公司并未生产、销售标注“欧派”“思达欧派”标识及“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产品,亦不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没有实施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需对欧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中,欧派公司提交证据中显示的图片既没有任何案涉产品也没有相关包装。一审中质证时已经明确,欧派公司提交的视频及图片均显示纸箱上涂写了其他的文字比如“白色...(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