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杜**、国梦运输(临沂)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临沂市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国梦运输(临沂)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泽*********、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2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律师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被告1、2向第三人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