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严*、绍兴市上*********(以下简称上虞园林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被告上虞园林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大地*********************(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上虞服务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上虞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被告大地保险上虞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959.62元(详见赔偿清单),后变更为17059.62元(其中变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7日8时41分,被告严*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人民大道西段虞兴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