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盐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永平独任审理,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费12800元、施救费700元,合计135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