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富丽家园富海居3梯**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黄**的个人财产,邓*无权要求分割;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邓*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应为黄**的个人财产,邓*无权予以分割。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即购房行为发生在2004年至2011年,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结合黄**一审提交的证据,涉案房屋是黄**父亲黄某标一人出资购买并登记于黄**名下,应视为对黄**一方的单方赠与,为黄**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邓*无权要求分割。该观点在(2019)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得到证实“...(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