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京煌**********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232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红寺堡镇弘德村设施农业大棚租赁合同》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仅指定交付位于西南区的43个棚,下剩的57个棚(东南区的41个和16个冬棚)并未交付,甚至已经交付的43个棚在上诉人改水修路后能够正常使用的还不到40个棚。其中,16个冬棚未安装进棚门无法进棚,东南区的41个棚并未通水,这57个棚不应计算租金。且从被上诉人未向承租上述41个棚...(本文书还有3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