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粤04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开始,被告人邓**、梁*经共谋,由邓**负责将梁*在境外订购的手表走私进境,再邮寄给梁*指定的员工钱某森(另案处理)在境内接收,梁*则按每块手表人民币200元、每个表盒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邓**支付“带工费”。具体过程如下:梁*将在境外网站订购的手表邮寄至邓**指定的澳门收货地址,邓**则通知其丈夫徐某濠(另案处理)收取手表,二人利用驾驶澳门单牌车来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澳门之间上下班的便利,通过随车夹藏瞒报的方式将上述手表走私进境,由邓**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钱某森。梁*收到手...(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