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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阳信县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鲁162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原告马**与被告阳信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董**,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26876.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30492.4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份到7月份,原告多次给被告编织挂篮等工艺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入库单,共计货款30492.41元至今没有给付。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我调查了公司账目所有的数据,2020年我公司的收货员刘*伟一人负责开具出库单、入库单,并不涉及公司出纳张**出入库的情况,我有相关单据为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所指的事...(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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