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安**。
原告永宁县协***与被告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安**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永宁县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被告(反诉原告)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宁县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本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000元、车辆违章罚款50元、车辆承包费用1440元、逾期支付承包费的滞纳金1339.2元,以上共计:382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客运出租汽车,合同期限为6年,时间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1日,车辆承包费为80元每天,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于每月1日一次性预交次月承包金2021年3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于3月1日支付承包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将承包车辆停放至被告处,并口头提出退车,不再承包,原告要求被告将车辆违章、维修处理完毕后...(本文书还有4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