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