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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故意伤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04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贺**酒后与其朋友刘*在微信上相互逗骂。后贺**认为自己受辱,心生不满,遂携带菜刀驾驶电动自行车赶往刘*吃饭的吴*刀削面馆。双方在汝州市物价局门口附近相遇,贺**随即持菜刀砍击刘*,致刘*右侧面部和右胳膊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贺**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汝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等书证,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魏*、裴*、阮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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