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4)冀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郑**返还吴**款项150000元及利息或发还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吴**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没有提供有力证明”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首先,吴**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郑**,要求其返还借款15万,但郑**拒不认可该转款属于借款,法院才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吴**的诉请但在该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对其他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是以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吴**的诉请,故吴**提起了本案不当得利之诉郑**否认借款,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