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医科**、贵州中工**********、周**及原审被告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之前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是工程进度款,按60%按月支付,上诉人已经完成的产值是40多万元,按进度被上诉人应付24万元,但上诉人仅支付10万元,余款经催收被上诉人一直未付。被上诉人贵州中工**********,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本文书还有3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