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女,1968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80338.48元或发回重审(异议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护理费18969.7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结合叶**住院病案认为,叶**自2020年9月16日之后并无实际治疗,从该日起属于空挂床期间,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支持;2.叶**提交证据中无护理单位及护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且一审法院认定90天护理期限明显过长。...(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