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泗阳县李**********(以下简称李*村村委会)、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原告张**被告李*村村委会建设两层住户楼房,共计12户。工程建设至一半,因政策变化,原告所有投入打包作价440000元由被告李*村村委会收购。被告刘**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条据,载明已付190000元,欠250000元,并由被告刘**签字确认。至今,被告仅支付部分,尚欠140000元未付。
被告李*村村委会、刘**辩称,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原告应明确合同的相对人以及欠款的性质,原告列二...(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