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21年6月16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被告朱*从唐河县丽轩苑**号楼**单元**楼自己家下楼骑着电动车去上班,遇见同单元的原告梁**,二人因以前纠纷导致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朱*一手把原告梁**项链扯断,吊坠丢失不知去向。被告朱**原告找吊坠时再次推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及时拨打110求救,被告上前抢夺手机不让报警,后经原告再次报警,滨河派出所到场处理。原告伤情经唐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及肘部损伤、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原告入院检查治疗花费1912.92元,原告...(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