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诉被告广州市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阙**被告广州市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11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在被告处花费2.9元购买一袋“统一香菇炖鸡面”,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该商品已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被告退款及赔偿一千元。
被告广州市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从事实层面分析,答辩...(本文书还有2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