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苍溪县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张**、王**、四川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买卖钢材欠款286275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买卖钢材欠款202236.78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对被告张**、王**欠款(本金488511.78元)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苍溪县龙王“巨龙广场”棚改项目,由龙王*人民政府招商、原业主居民56户委托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即建设单*),施工总承包发包给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被告张**、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挂靠某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张**承包**号楼,王**承包**号楼。该项目因建设方缺乏资金,2015年8月停工。2017年8月23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由苍溪县城乡某某有限公司接盘续建,某乙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本文书还有5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