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吴**、临沂xx******(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以下简称xx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xx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7345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日10时30分许,吴**驾驶xx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临时牌号为鲁b×××**超重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卸货,半...(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