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池市宜******与被告广西东兰*******、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池市宜******经营者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广西东兰*******、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池市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的达成的东兰酒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涉案货款100800元并赔偿损失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开始向被告购买东兰米酒,2018年12月5日再次向被告购买了东兰米酒,该二次均是先款后货,均是将货款打入被告东兰长寿保健食品厂指定的杜**的账户,2019年1月18日晚上,司机就打电话给原告称有批酒是拉给别人的酒,但其...(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