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刘**、蔡*、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a公司”)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b公司”)、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蔡*、被告平安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及平安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9,057.41元、后续治疗费9,432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27,396元、交通费984元、车辆修理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要求由被告平安a公...(本文书还有3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