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书证。
(1)被告人伍**、冯**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伍**、冯**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人伍**、冯**盗窃犯罪前科情况,伍**于2020年2月9日被释放,伍**属于累犯。
(3)微信收款截图,证明被告人伍**使用手机微信购买手套。
(4)支付维修截图,证明皖h××**轿车钥匙锁孔*坏维修费用情况。
(5)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依法对冯**随身物品进行了扣押。
(6)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被告人伍**承认其和冯**共谋盗窃,及在与冯**的共同盗窃中望风。
三、证人李*的证言:其是浙江省永康市天天乐购超市的工作人员,2023年12月5日有个戴着口罩到小伙子在...(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