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浩*********(以下称浩钧公司)诉被告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浩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钧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异议:
一、原告浩钧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
二、被告黄**于2021年3月26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其日常工作任务由车间组长和主任安排,报酬计算方式为计件,后于2021年4月1日因事故受伤原告的股东朱*旋分别于4月2日、4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共向**的丈夫支付住院伙食费800元2021年4月30日,...(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