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诉被告江西世祥***********(以下简称世祥隆盛公司)、江西天立**************(以下简称天立永丰分公司)、江西天立*********(以下简称天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被告天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祥隆盛公司、天立永丰分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世祥隆盛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万元,被告江西天立公司永丰分公司、天立公司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1条诉讼请求为:1.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世祥隆盛公司于2021年2月3日签订的状元华府商品房订购协议。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3日,被告世祥隆盛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状元华府商品房定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200000元定购状元华府**栋**房。当日,天立永丰分公司通过电子收款机收取原告母亲郭运英15万元,收取原告5万元。在熊*交付定金后,世祥隆盛公...(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