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安**********(以下简称“新光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张**,被上诉人新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光村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查明:“杨**与新光村村委会之间就一块土地前后签订了二份合同,二份合同签订时间时隔六年之久,一审法院认为后一份合同应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完善和补充,第一份合同是2003年1月1日签订的,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此合同到期,另行发包时,可优先承包给乙方(原告),而第二份合同2009年6月1日并且经过洮南市安定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鉴证的,后一份合同应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完善和补充,且后一份合同是经过安定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鉴证的,应以后一份合同内容为准,现杨**所持的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与安定镇农经站存档的合同文本内容不符,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同中自行填写的“合同期止时,乙方优先承包”是经过新光村村委会同意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既然一审法院认为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完善和补充,且前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未与后...(本文书还有6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