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医疗费215111.83元,住院津贴11800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合计25691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4日,宜兴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为员工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与住院津贴保险,保单约定意外身故、残疾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意外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住院津贴每日200元,原告系被保险人之一。2023年7月14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工作时不慎跌伤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15111.83元,住院59日,经宜兴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向被告办理理赔,但被告...(本文书还有4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