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未应诉和答辩。
保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2.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3.赔款通知书。经审查,该系列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2月25日20时,魏*无证驾驶湘cg××**号小型轿车从湘乡市白田镇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s328省道湘乡市××村路口直行,遇相对方向彭*升驾驶的无牌号普通摩托车左转弯往杨*村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彭*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魏*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本次事故经湘乡市交警部门认定:魏*承担主要责任,彭*升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外人彭*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121200元,保险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支付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账户,彭*升于2020年7月13日已...(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