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马**、蒲*、薄**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瀚雅********以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马**、马**、蒲*、薄**在二审中举示了有马**、马**、蒲*、薄**等人签名的《关于支付重庆瀚雅********装修款的出资说明》和《关于音响等设备的出资说明》等证据,拟证明马**、马**、...(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