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某**(以下简称:瞿昙滑雪场)、曹**、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某**、曹**、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及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21138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至材料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为1876.71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位于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羊棚项目供应材料,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供应的材料验收合格后,于2023年9月17...(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