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新型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环*******(以下简称重庆某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新型砂****(普通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重庆某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新型砂****(普通合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重庆某环*******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新型砂****(普通合伙)的一审反诉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某环*******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在一审时,已向一审法院提起全套设备的国标质量鉴定申请,而一审未履行司法鉴定程序。2.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在一审申请法院调取合同代表唐某某的公司购买相关保险及每月工资发放的证据以及重庆某环*******对该批次的机械产品的验收、合格证书及该批次合同中的全部机械设备的发运、委托书及运费入账的财务凭证,一审法院拒不调取涉案的实质证据程序违法。3.对于事实认定,一审判决违法认定某新型砂****(普通合伙)未缴纳鉴定费。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向重庆某环*******求购的是全新的设备,不存在向其购买二手设备。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可以反映,双方签订的不是购买二手设备合同,故可以反映某新型砂****(普通合伙)购买是全新的设备。一审法院认为通过重庆某环*******员工唐某某与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员工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向重庆某环*******购买的设备为二手设备,是错误的。梁某某非某新型砂****(普通合伙)公司员工,且微信...(本文书还有7319字未显示)